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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时间:2018-12-04  作者:陈昌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22日,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某某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鼎立等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某于2006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永福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与李某(另案处理)相识后,李某通过邀请刘某某到外地旅游等方式,逐步得到刘某某赏识。2010年10月,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永福县罗锦镇聚众斗殴且未受处理,名声大振。刘某某与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亦日益密切,刘某某明知李某手下人员众多,且实施了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予以包庇,并帮助李某及其组织成员韦某等3人当选永福县政协委员,使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地位由此进一步提高;此外,还为李某等人插手经济纠纷、干预行政执法,为该组织积累经济资本提供帮助,致使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扩大,横行永福县罗锦镇多年,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任永福县政协主席、县福寿文化节组委会主任、县城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县东江半岛征地工作组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饶某某、永福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余万元。
  法庭围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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