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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检察机关首例追诉“涉黑”罪名的案件获判
时间:2019-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荔浦县检察院追诉“涉黑”罪名的三起案件,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文、林某富、张某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七年。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的唐某文、林某富、张某雄三起故意伤害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认真审査案件证据,并查阅八年前的相关案件的档案材料,发现唐某文、林某富、张某雄三人不仅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还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唐某文、林某富、张某雄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材料。经补充侦查,证实唐某文、林某富、张某雄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荔浦县检察院遂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将三起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对三起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分别判处唐某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林某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张某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唐某文、林某富、张某雄三人均系以谢某强、冯某怀,韩某斌为首的“修仁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唐某文、林某富是积极参加者,张某雄是一般参加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开始组建,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服从命令,互相帮忙,用暴力解决纷争、互相包庇等不成文的“纪律”。同时,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修仁帮”通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经营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在荔浦县境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2005年8月,张某雄伙同他人伤害刘某武致重伤的犯罪事实和2008年9月,林某富伙同他人伤害陈某有致重伤的犯罪事实及以2009年3月,唐某文伙同他人伤害舒某芳致重伤的犯罪事实,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指挥、组织实施的犯罪。

来源:荔浦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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