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没花一分钱律师费,也没跑冤枉路,法院就判我赢了!”近日,拿到判决书的张阿姨(化名)激动不已。这起劳务报酬纠纷案,在平乐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圆满落幕,张阿姨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张阿姨今年58岁,虽早已到了退休年龄,但为了家庭生计,她还是找了一份平乐某餐馆洗碗的工作。张阿姨起早贪黑、辛勤劳作,却迟迟未能拿到应得的劳务报酬,餐馆老板已经拖欠她了十五个月的工资。多次与餐馆老板协商未果后,张阿姨陷入了深深的无奈——她文化水平有限,不懂法律程序,更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材料。面对繁杂的诉讼流程,她感到寸步难行,一度想要放弃维权。
走投无路之际,张阿姨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平乐县检察院求助。接待的检察官耐心倾听她的诉求,详细了解欠薪事实。经初步审查,检察官认为张阿姨与餐馆老板之间确实存在劳务报酬纠纷,且张阿姨属于诉讼能力偏弱的群体,符合民事支持起诉的法定条件。


平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承办检察官逐一梳理张阿姨提供的零散材料,针对证据不足的情况,主动调查核实、协助补充完善证据链条。同时,检察官帮助张阿姨撰写了规范、专业的民事起诉状。在张阿姨前往法院立案时,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院判决支持了张阿姨追讨劳务报酬的全部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阿姨感慨地说:“要不是检察院帮我,我这辈子都不知道该怎么打这场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诉讼能力偏弱的群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收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跨越“不敢诉、不会诉”的障碍。如您遇到类似困境,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或前往当地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