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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给刑事被害人家属发司法求助金暖人心
时间:2016-01-26  作者:陈昌军 刘影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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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检察院领导亲自将国家司法救助金送到我家,并慰问看望家人,为我家解决了生活困难,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为我家做了一件大好事。”这是近日桂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鸿广与恭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思龙一行来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东社区,给因生活较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周某送去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时,周某的感言。

  2013年8月4日,陈某携带自制爆炸物与同村村民陈某某等3人,一起到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新洲村一河段炸鱼。当时,村民黄某也在该河段摸鱼,被陈某用爆竹自制的爆炸物炸伤。陈某得知自己炸鱼的行为炸到人后,即逃离现场,导致黄某在水中被炸伤后溺水身亡。案件发生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共赔偿黄某家属近3万元后,表示再也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判决后,黄某家属对法院不支持提出的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判决有意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这一情况后,与未检办人员主动到被害人家实地走访后得知,黄某被炸伤身亡后,家中上有70余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未满两岁的女儿需要人照顾。其妻周某又无固定的工作,黄某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母亲原本就脆弱的身体每况愈下,由于精神上遭受严重的打击,先后多次住医院治疗,让这个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家庭生活陷入非常困境地步。根据被害人家的实际困难,办案人员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主动向院领导反映,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一定要做好该案的法律、物质的救助工作,通过给予法律和物质上的帮助,让被害人家庭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感受司法的阳光。该院与恭城瑶族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协商后,决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也得到了当地基层党组织的积极配合,成功的为周某3口之家申请到国家司法救金4万元。

  周某所的社区党支部书记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延伸职能、执法为民的做法表示真挚感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