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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漓江鱼,你的背后是犯罪
时间:2016-06-12  作者:黄菲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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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在漓江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漓江鱼的犯罪嫌疑人小刚(化名)被七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也意味着对于“偷捕、电鱼”等祸害漓江鱼的罪犯,法律挥起利剑说“不”。

  漓江是桂林人的母亲河,漓江鱼肉质细腻、味道鲜美,也成为了桂林人的盘中最爱,一盘品质优良的正宗漓江鱼也往往能在各类餐馆中能卖出高价,这就催生了一批以打捞漓江鱼为主业的“鱼混混”,为多捞鱼卖高价,他们不惜采用电鱼这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更是在漓江的禁渔期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小刚就是这样一个“鱼混混”,今年的4月16日凌晨2时,他携带早已买到的电鱼设备到漓江民族风情园段漓江水域电鱼,2个小时后,他捕到了大约3斤多鱼,这时,一直在夜间巡逻的桂林市渔政执法支队的巡逻快艇发现了小刚的捕鱼踪迹,立即对其进行抓捕,小刚虽然试图逃走,但仍然被陆路包抄的执法人员抓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漓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在漓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实行禁渔期制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因此小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判决后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身陷囹圄的小刚哀叹,我既未偷东西又未伤人,为何要将我关起来判刑,其实,漓江鱼同样是生命的一种的形式,禁渔期内更是漓江鱼的重要繁衍时段,这个时候的捕捞无异于谋杀它们的生命。用法律的形式制裁固然严苛,但犹如当头棒喝,希望这些“鱼混混”不要再残杀漓江鱼,尤其是在禁渔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