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谢某自2010年8月开始经营某汽车玻璃配件商店至今,从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地,低于市场价进购假冒的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车玻璃,然后销售给桂林各修理厂及私家车主。经上述八家公司的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汽车玻璃均为假冒产品,经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汽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1280000.00元)。谢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