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在本市秀峰区某村一间出租房内,将带壳螺蛳进行煮熟、去壳的加工过程中,为防止螺蛳肉的变质,明知甲醛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物品,仍将甲醛加入煮熟螺蛳肉中予以销售。2014年1月7日16时许,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螺蛳加工点进行检查,从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生产的螺蛳肉中抽样进行鉴定,发现二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螺蛳肉中含有甲醛成份。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明知甲醛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甲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