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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时间:2016-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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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唐某经营桂林全州某多氧活性水厂,生产"优氧天泉"、"优氧名泉"、"优氧活泉"三种品牌的饮用水。2014年9月12日生产的"优氧活泉" 牌桶装饮用水未经检验,即将其中的250桶销售给唐某(另案处理)。同日唐某的雇佣人员唐某联系蒋某将250桶"优氧活泉" 牌饮用水,于同日18时许送到某县民族中学。同年9月13日,该校学生饮用此批次"优氧活泉"牌桶装水后,79名学生先后出现头痛、腹痛、腹泻,伴有口干、头晕、乏力、四肢麻木、呕吐等症状,其中15人住院治疗4至9天(其中2人转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先后康复。案发后,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9月12日生产并送到某县民族中学的"优氧活泉"牌桶装饮用水,余氯超标4.4倍(单位:mg/L ,技术要求≤0.005,检测结果为0.22 mg/L),按Q/QZJJ 0001S-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犯罪嫌疑人唐某生产、销售"优氧活泉"牌桶装水,导致79名学生中毒,其行为符合《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