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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夺财物后抗拒抓捕持刀行凶被判抢劫罪
时间:2016-09-05  作者:胡琴 邓钢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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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趁人不备抢夺财物,被发现后抗拒抓捕持刀将受害人刺伤。9月1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三年四个月。

  2015年9月28日上午,居住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区的朱某来到该小区北门的小卖部买烟,小卖部老板黄某将一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670元)交给朱某后,朱某趁黄某不备,拿过烟就走,黄某立即追出,大喊:“你还没有给钱!”朱某充耳不闻。追至小区7栋楼下时,朱某已上楼回家,黄某便在楼下守候。十分钟后,朱某下楼,在单元门口处遇见守候在此的黄某,黄某向其索要烟钱,朱某托词拒绝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黄某手臂刺伤。经鉴定,黄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灵川县法院认为,朱某抢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