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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卡刀,让他从盗窃罪“晋升”抢劫罪
时间:2016-09-09  作者:万玲红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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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透视

  2015年1月份的一天,新某在街上寻找扒窃目标,见小梁与男友聊天不备,将小梁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联想手机偷走。新某在逃离现场时,被见义勇为的群众小龙和小吕发现并追赶。小龙和小吕将新某按倒在地并试图制服新某,新某不甘示弱,拿出随身携带的卡刀向小龙的大腿捅去,趁机逃脱。经鉴定,小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后经我院以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新某本是想扒窃手机,在偷到手机后,因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卡刀将他人捅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检察官日记

  在看守所里,我见到了有盗窃前科的新某。虽然新某已经三十而立,但看起来还没有应有的成熟。在向其核实犯罪事实时,新某话锋一转,全盘翻供。我觉得事发蹊跷,必有原因。我放下笔录,以真诚的心态和他聊起家常。在聊天过程中,新某的语气开始变得缓和,脸上也慢慢露出了笑容。原来,新某因为之前的盗窃前科,妻子外出打工,杳无音信,家中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暂放在妹妹家寄养。新某因为担心犯抢劫罪判得太重,服刑太久,放心不下儿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以他儿子为切入点,帮他分析了情理和法理。最终,他打开心结,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我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特意加强对新某的法制教育和情感触动,新某深深地低着头,抹着眼泪。在最后陈述环节,新某特意站起来,对我说:“谢谢检察官,你说的很对,我已经为人父,如果我对自己的行为都不能负责,我又怎么对我的孩子负责?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养育好我的儿子。”

  每办一个案子,都有一段心路历程。

  用心办案,感触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