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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未打成,反将同伴当野猪打死
时间:2016-10-31  作者:李燕飞 周洁  新闻来源: 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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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约好打野猪,却不曾想,野猪没打到,反将同伴当成野猪打死。让人瞠目的是,其余同伴伙同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甚至伪造了案发现场,造成死者自己不小心致死的假象。经兴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唐某、韩某、付某、陈某均为兴安县人,四人约好一同去兴安县严关镇灵坛村委会雷家村附近的山上打野猪。到中午12点半钟左右,唐某误将山林中的陈某当成野猪而持枪射击,枪弹击中陈某胸部,导致陈某当场死亡,韩某、付某、唐某(另案处理)为逃避法律责任,三人商量后决定谎称陈某是在打猎过程中自己持枪摔倒而导致枪支走火打中自己的,并将枪支摆放在陈某旁边,伪造案发现场。

  案发当天下午,韩某、付某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投案。随后,在韩某的家中搜出一支火药枪,经鉴定,韩某所持的两支枪均能正常击发,属火药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付某明知他人构成了犯罪,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假证包庇他人,隐瞒案件事实,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同时韩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韩某、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付某的家属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韩某、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