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与村民有矛盾而怀恨在心,为泄愤报复,挥刀将他人种植的342株砂糖橘果树砍倒。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60080元。
罗某是荔浦县人。罗某因怀疑其种植的树木被毁损是本村的罗某某家人所为,便怀恨在心,遂蓄谋报复。2015年4月30日,罗某携带一把排刀来到罗某某、罗某甲的果园里,用排刀将罗某某种植的14株砂糖橘果树、罗某甲种植的173株砂糖橘果树砍倒。2015年5月5日。罗某再次携带一把排刀来到罗某某、罗某甲的果园里,用排刀将罗某某种植的120株砂糖橘果树、罗某甲种植的35株砂糖橘果树砍倒。2016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抓获归案。经荔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342株砂糖橘果树价值共计人民币600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故意毁坏他人果树,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