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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未还,债主将人非法拘禁
时间:2016-12-06  作者:苏理 梁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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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债务到期,不能按时还钱,债主召集人手将债务人非法拘禁。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违法收账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安批准逮捕。

  2016年满某玉以每月8分的利息向郭某军(已移诉)借款20000元。6月5日晚,因满某玉无钱偿还高额利息,林某安伙同郭某军(已移诉)、李某利(已移诉)、黄某欢(已移诉)四人窜到荔浦县城,以欠债为由将其从荔浦强行带到平乐逼迫其偿还借款。林某安等人并先后在平乐县马河体育场、高速公路木官汀桥底两处对满某玉进行殴打,其中林某安使用棍棒,其他人拳打脚踢。次日林某安团伙将满某玉带到平乐某小学附近果园继续拘禁,直至公安机关将其解救。经查,林某安团伙以追债为目的对满某玉实施非法拘禁长达14小时,期间对其实施了殴打,经鉴定满某玉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