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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冒用他人身份办卡难逃法网
时间:2016-12-08  作者:梁艳 姚忠倩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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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违法,但为蝇头小利,不远千里驾车至邻省,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牟利。近日,平乐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被告人蒋某成、刘某栋、王某玲、蒋某凤、贾某华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栋驾驶面包车搭乘被告人蒋某成、王某玲、蒋某凤、贾某华四人从湖南道县行驶至桂林恭城县。期间,蒋某成将事先从一名叫杨某华男子处获得的大量他人身份证及电话卡分发给众人,并以办理成功每张银行给予200元报酬为由,由刘某栋负责驾驶面包车搭乘众人到不同地方的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办理成功的银行卡统一交到蒋某成处,并由其保管并支付报酬。7月17日,该团伙驾车前往平乐县,在农村合作银行办理银行卡期间,被工作人员发现办卡人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公安机关接警后当场抓获蒋某成等五人,并依法该团伙身上搜查出他人身份证117张及电话卡112张。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玲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4张,贾某华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2张,蒋某凤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1张。蒋某成等五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7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