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违反法规无证经营,组织他人私自收购、出售野生鸟类形成一条龙产业。近日,平乐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叶利某、黄秋某、叶文某批准逮捕。
2013年,犯罪嫌疑人叶利某见野生鸟类市场需求量大,便开始谋划自己的生财之道,收购各种鸟类育肥后出售。2014年叶利某在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亦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利用限额指标的情况下,利用同安镇一废弃学校及黄秋某家房屋,作为养殖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叶利某负责在平乐镇收购非法狩猎的活体野生鸟,并运输至叶文某、黄秋某处育肥待售。叶文某、黄秋某负责各自养殖点的管理及运输,由叶利某联系买家对外销售。仅2016年其对外出售的野生鸟类金额约49万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平乐镇收购点、同安镇某废弃小学、黄秋某家及其屋棚三个点分别查获活体野生鸟类896只、10080只、25050只,共计36026只。经有关部门鉴定,查获的36026只活体野生鸟类均列入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名录,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301631元。
根据有关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犯罪嫌疑人叶利某、黄秋某、叶文某违反规定,私自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其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