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男子莫某盗窃电动三轮车时,被车主发现后弃车而逃,逃跑时被车主及其同乡抓捕,莫某拔刀将两人捅伤。近日,象山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以抢劫罪对莫某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3日17时许,莫某在象山区东安街一居民区内盗窃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92元),往小区外行驶的时候,被车主唐某(女)发现。唐某拦下车质问莫某,莫某见事情败露,掀翻三轮车后逃跑。唐某的几名同乡男子在一旁见状,连忙帮唐某追赶莫某,将莫某制服在地上。莫某拔出裤子里随身携带的小刀,朝抓捕自己的几名男子乱捅了几刀,将何某腹部捅伤,将蒋某胸口捅伤,莫某挣开抓捕后逃离。经司法鉴定,何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几天后,莫某被警方抓获。看守所中,莫某向承办检察官一五一十地坦白了整个作案经过,却一直辩称自己并未想过去抢劫,认为触犯的是盗窃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经过承办检察官的一番释法说理后,莫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象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莫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遂依法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对莫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