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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数量大 途中被抓获重刑
时间:2017-01-20  作者:覃福生 李采轩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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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租用小车运输毒品140余克在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现年33岁的陈某,是广西藤县人。2016年9月6日,陈某欲将标识有“冬虫夏草”的塑料袋装上毒品154小袋从广西藤县携带到象州县与朋友吸食。当日上午陈某电话联系出租车司机梁某,称其要包车去象州县,经讨价还价双方商定去象州县往返的车费为800元人民币。当日12时47分,梁某驾驶出租车搭载陈某由藤县出发前往象州县,陈某上车坐到副驾驶室位置并将装有毒品的挎包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位。出租车途经蒙山县到荔浦县往象州县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出租车行驶至荔浦县修仁镇执法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携带的挎包里有毒品154小袋,共净重142.37克。经检测,被查获的毒品含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1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陈某运输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142.37克,属于运输“其他毒品数量大”,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当在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