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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拘禁他人 债未讨成反获刑
时间:2017-02-07  作者:覃福生 石丽萍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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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为讨回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拘禁达113小时,被害人用手机发信息报警求救。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7个月。

  现年44岁的覃某,是荔浦县龙怀乡人,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荔浦县的李某向覃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覃某多次讨债无果便想出歪招非法拘禁李某。2016年8月21日17时许,覃某在荔浦县城将李某带回荔浦县龙怀乡自己家中,并让李某电话联系亲戚朋友筹钱,因李某未筹到钱还款,覃某不允许李某离开。为防止李某逃跑,覃某白天时刻看守李某,晚上则将李某锁在房内。8月26日7时许,李某用手机发信息向公安民警求救。当日10时许,民警在覃某家中一上锁的房间内将李某解救,公安民警于当日将覃某抓获。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达113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覃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债务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错误地认为采用拘禁债务人讨还债务不是犯罪行为,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里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非法拘禁他人是否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二是有无殴打行为。如果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但具有殴打被害人行为的,也可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覃某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李某带回家中并关在房内,非法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达113小时,因此法院认定覃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其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