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为了筹款供其吸食毒品,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等物品变卖,吸毒期间持刀致人重伤。近日,蒋某被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1万余元。
现年27岁的蒋某,灵川县潭下镇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染上吸毒的恶习,为筹款供其吸食毒品,去年4月的一天,进入他人“摄影室”营业店内,趁人不备,盗走他人一台平板电脑,迅速溜了出去。5月间,蒋某又从他人停在路边的车内、营业店内多次盗窃他人手机。6月24日晚,蒋某窜至某手机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干脆来了个“大扫荡”,疯狂盗走店内手机11部及现金200元。7月13日中午,蒋某与毒友易某在一起吸食毒品,之后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毒品的作用下,蒋某持刀将易某的腹部捅成重伤。7月20日,蒋某继续作案,将他人停放在楼下过道的电动车盗走。蒋某均以低价变卖盗窃赃物,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受害人报案后,7月28日,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查获了其涉嫌盗窃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灵川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