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觉得祖辈遗留下来的一支枪坏了丢掉太可惜,自己就把这支枪进行修复,并能正常击发。近日,秦某被灵川县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现年30岁的秦某,家住灵川县潮田乡,2014年,秦某从家里柴房找到爷爷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一支枪,但枪管已损坏,他觉得丢掉太可惜了,不如把它修好用来打里鸟,于是用水管、螺丝等零件加工制成枪管,替换原枪已损坏的枪管,重新制作枪的手柄,配上击发弹簧,将枪修复后用于打猎,平时存放在家中卧室。今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清查时,在秦某家中发现了其制造的枪支,并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枪支属火药枪,能正常击发。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违反国家抢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根据我国《刑法》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秦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抢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