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思变,变图强。然而,家住农村的李某在穷困潦倒之际非但没有思变图强,反而做起不劳而获的美梦,多次盗窃且不思悔改。现又因犯盗窃罪,再次被判入狱,不仅损害了人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更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李某是阳朔县某村的村民,还没上高中便怀揣着美好的期盼,从老家前往广东打拼。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技艺能力欠缺,李某并没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城市里的灯红酒绿带给李某无尽的惆怅与迷茫,他渐渐地沾染了好逸恶劳的习气,转而将手伸向他人的钱财,并分别于2008、2011、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经三次入狱改造,,刑满释放的李某,并未迷途知返、痛改前非,而是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2016年的某日早上,犯罪嫌疑人李某由阳朔县城欲返回家的途中,路过一家宾馆,偶然看见宾馆里面的桌子上面放有一台正在充电的手机。经四下观察确认里面没人之后,李某就动起了坏心思,于是悄悄溜进宾馆内迅速将桌子上的手机偷走。手机到手之后,李某即刻从宾馆前往车站搭班车回家。回到家后李某便在当天下午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同村的一个村民,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再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将他人手机偷走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向阳朔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李某在犯罪之后本应认真接受监狱改造,早日改过自新、从头再来,但其终究没能根除自己的恶习,最终再次被判入狱,真是可怜之人其可恨之处尤为令人嗟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累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