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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桂林街头血案——精神病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时间:2017-12-06  作者:段俨玲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桂林市全州县籍男子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行凶过程血腥暴力:

  2017年6月24日,赵某某提前在西门菜市购买了一把尖刀,窜至桂林市象山区宁远桥上。案发时正值12时30许,人流量大。在靠西桥头南面人行道上,赵某某持到捅向受害人彭某某,彭某某躲避及时未被其捅伤; 随后赵某某继续物色目标,在人行道中将受害人廖某某的腰部、肺部和手部捅至重伤二级;后赵某某窜至非机动车道上将受害人林某某的背部捅伤至轻伤二级。案发后,办案民警对赵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其自认犯罪事实,但辩称其有三年的吸毒史,停止吸食毒品后常会产生幻觉有人害他。

  经鉴定:赵某某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赵某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赵某某本想借由精神病发作的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熟料到,疏而不漏的法网是“如来佛的五指山”。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论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可鉴,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视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故想以精神分裂症为由规避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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