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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恭城县平安乡一恶势力团伙多名成员被批准逮捕
时间:2018-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和常态化成果。

  对此恭城县检察院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快速批捕,为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2018年4月4日,恭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甲、李乙、俸某、周某甲、钟某某等五人,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这是今年党中央决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恭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首例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

  2017年1月,恭城县平安乡某村的李甲召集本村的青年李乙、俸某、周某甲、钟某某来到位于该村的一驾校内,以该村防洪堤修建问题为由,阻拦驾校教练不让教练带学员练车,扰乱驾校的正常营业。同时向驾校的校长提出,该驾校至少要聘请该村四名青年作为保安,驾校每月需支付每名保安700元工资,他们可以保证以后没有人会到驾校来闹事。同时还要求驾校在附近为其修建房屋,名义上为保安岗亭,实际则为供该团伙娱乐休闲使用的“XX新村青年文化交流中心”,为此向驾校校长索要两万赞助费。因该团伙多次到该驾校闹事,迫于无奈,驾校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同意聘请他们四人作为保安,并给予了两万元的建房赞助费。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31日间,该团伙受聘于驾校的四名保安从未在驾校值班、上班。然而犯罪嫌疑人李甲却以领取四名保安工资的名由从该驾校领取人民币30800元,以及赞助其修建“保安亭”为由从驾校领取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50800元。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甲又以收取管理费为由多次发信息给驾校校长,企图敲诈勒索该驾校人民币15万元。受害驾校校长不堪其扰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

  犯罪嫌疑人李甲、李乙、俸某、周某甲、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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