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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子25次贩卖毒品,获刑!
时间:2022-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贩卖毒品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而荔浦一80后女子却铤而走险,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日前,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6月2日至7月25日期间,魏某在荔浦市多地先后25次向黄某、刘某、莫某等6人贩卖甲基苯丙胺,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共收取毒资4850元。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认为魏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法院宣判后,魏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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