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监督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目标确定、政策制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考核评价等。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指导协调,制定目标任务及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监督和考核等。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扶贫开发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和扶贫开发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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