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用用呗,用几天就还给你了,不要你的,而且完事给你好处费。
当然是真的。我能干什么坏事,就是借给我转个账而已,我们的关系我还会害你吗?反正你的卡放在那里也不用,借我用一下还能有收入有什么不好的。
日前,龙胜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一起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走账牟利的案件提起公诉。经龙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原来,李某的朋友赵某在微信上联系李某,向李某借银行卡走账,并声明事后会给好处费。李某虽然怀疑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赵某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他仍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自己名下的1张桂林银行卡借给了赵某,还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1张移动电话卡给赵某使用。几天之后,李某又用自己的身份证帮赵某办理了1张银行卡。李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流水达2300万余元。
龙胜县检察院受案后,经审查查明,李某出借名下的2张银行卡非法获利800元。并且,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实,其中1张银行卡涉及2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金额18万余元。李某明知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施转账,仍然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提供给别人使用,最终触犯了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切勿贪图小便宜,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在互联网时代之下,科技产品为生活提供了很多便捷,人们渐渐习惯了使用手机银行和电子支付,这就意味着许多人的银行卡成了闲置品,这也给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都是违法行为,不要贪图小利,触犯法律,让自己变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